南昌工程学院货物与服务验收管理办法

2024年10月17日 11:50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采购过程中的验收管理,确保学校采购的资产符合国家标准,达到规定的性能指标,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赣财资[2023]27 号)《南昌工程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南工发[2024]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是国有资产购置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合同履约质量的关键,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应积极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切实把好验收关。

第三条 国有资产验收工作坚持“用户主导、多方参与、相互监督、权责明确”的原则。

第二章 验收分类与内容

第四条 货物类是指通过购置、自制、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所有权归学校,单价在1千元及以上,或者批量同类单价低于1千元但合同金额达2万元(含)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实验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教学辅助设备、网络通信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后勤服务设备、贵重仪器设备配件家具、软件、图书期刊、药品、植物、材料、学生生活用品其它相关配套设施等。

第五条 服务类是指通过支付货币等方式获得,由第三方提供的教育事业服务或辅助性服务,限时使用权归学校,且未形成物质形态资产,单价在2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主要包括物业管理绿化养护、维修保养、印刷、评估、审计、电子资源、技术支持、设备租赁等服务。

第六条 货物类验收内容包括外观、数量验收和技术质量验收

(一)外观、数量验收。主要验收内容包括对照合同、供货清单,对实物(含样品)进行数量、型号、材质、配置等方面的核对,检查合同、供货清单实物三者是否相符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拆箱后货物的外观有无破损,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等是否齐备。

(二)技术质量验收。主要验收内容包括对照合同要求检查货物是否按规范进行安装,并通过运行调试(包括功能调试、技术指标调试、整机统调等)和仪器检测等,检查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技术质量以及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信息化项目货物验收,则还需要对信息化项目各功能模块的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及其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进行验收。

第七条 进口类货物由代理商出具货物验收合格凭证后,执行验收程序;货物项目含有土建工程等配套建设的由项目使用单位组织开展货物进场开箱验收,待项目建设完成后,执行项目验收程序。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安装在校外,所有权归学校,无法拆卸的仪器设备,需提供科研项目要求、安装过程图片和安装地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由使用单位与委托或合作方签订代管协议后才能办理入库建账手续。

第九条 仪器设备所附的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图纸、合格证、进口设备的技术文件、商务文件等,使用单位要列出清单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据为己有。单价1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的随机资料原件由使用单位负责存档,单价1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的随机资料原件交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条 服务项目验收由使用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牵头组织验收,主要验收内容包括项目服务期内的实施情况服务的及时性、有效性、满意度,服务的目标达成度等,验收可进行服务整体验收或分期验收

第三章 验收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货物验收包括使用单位自行验收和校级联合验收两种方式。单价10万元以下的货物或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使用单位自行验收方式验收;单价10万元及以上或合同金额在 20 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校级联合验收方式验收。使用单位单价10万元以下的货物或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自行验收有难度,可申请采用校级联合验收方式验收

(一)使用单位自行验收是指由供应商向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使用单位组织本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货物采购负责人、资产管理员、资产领用人、相关技术专家等组成的验收小组与供应商一起进行的验收。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不定期组织学校相关部门对使用单位自行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抽查审验。

(二)校级联合验收是指使用单位对需进行校级联合验收的货物项目进行初验合格后,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校级验收申请,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使用单位、相关技术专家(单台 40 万元及以上或合同金额 200 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验收时,须邀请不少于 3 名专家)等,组成验收小组共同对货物项目进行验收。

(三)信息化项目校级联合验收由网络信息中心牵头负责,主要包括网络通信设备、电子资源、软件、网站建设及其他信息化建设项目

()图书类项目验收由图书馆牵头负责,主要包括纸质图书、纸质期刊、杂志、电子图书等。

第十二条 服务类验收由使用单位牵头组织验收。验收方式分为使用单位自行验收和联合验收两种方式。合同金额在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采购项目由使用单位自行验收;合同金额在 20 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采购项目,由使用部门邀约相关技术专家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开展联合验收。验收结论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按规定履行账物手续。

第十三条 验收主要依据《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材料、样品、供货清单、产品说明书等进行;进口设备还需报关单、免税证明及代理商开箱调试初验证明材料等。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自行验收:由使用单位验收小组与供应商共同对货物进行开箱清点、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对服务内容、标准及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填写货物类资产验收单,在确认货物符合要求后,办理资产登记和入库手续,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验收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校级联合验收:使用单位对需进行校级联合验收的货物项目进行初验合格后,将资产验收单、项目联合验收申请书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单台价值 10 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需填写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安装调试报告、仪器设备项目技术资料归档清单等。信息化项目验收报送信息化项目类资产验收单至网络信息中心。

学校职能部门按货物类别组织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或使用单位指派专人办理资产登记入库手续。

第十六条 服务类项目由使用部门牵头出具验收结论及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七条 对国家规定应由指定机构检测、检验或合同中约定由有资质的第三方验收的货物,参照自行验收或联合验收程序并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验收期限、结论和异常处理

第十八条 货物验收原则上应在仪器安装调试完毕、试运行正常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其他约定除外);服务类项目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之前进行。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自行验收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经过沟通供应商仍不履行合同的,应及时书面报告招标与采购服务中心,共同做好处理工作。

(一)货物的配件数量缺少、技术资料不齐全或外观破损的。

(二)货物名称、型号与合同要求不符的。

(三)货物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的。

(四)服务项目在履约过程中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第二十条 验收结论: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验收不合格时,应限期整改并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诚信行为或未按合同履约的,应按合同条款执行违约处罚或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三条 因个人原因影响验收工作进度而造成损失,或因把关不严、不按时验收导致超过索赔期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昌工程学院设备采购验收管理办法》(南工发[2011]51号)文件同时废除。

附件:

1.南昌工程学院货物类资产验收单

2.南昌工程学院信息化项目类资产验收单

3.南昌工程学院教育事业(辅助性)服务验收单

4.关于某某项目的联合验收申请书

5.南昌工程学院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安装调试报告

6.南昌工程学院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技术资料归档清单











上一条:南昌工程学院材料、易耗品、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下一条:南昌工程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