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江西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资〔2022〕26号)和《南昌工程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南工发〔2024〕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在确保学校在保证履行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给公民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或有期限借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行审批制度。坚持“统一管理、分类授权、程序规范、效益优先、风险可控、收益上缴”的工作原则。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主要范围:
(一)房屋及构筑物。主要包括体育运动场所、教室、实验场所、会议室、学生宿舍、校园文化活动场馆、教工周转用房、门面店面及车库车位等场所及房屋;
(二)通用及专用设备。主要包括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后勤生活设备、文艺体育设施、车辆等各类设备设施;
(三)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各种软件、资源库、版权版面、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四)纳入出租出借管理的其他国有资产。原则上货币资金类资产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五条 学校学生实习实训、扶持在籍学生创新创业所占用的国有资产,不属于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性质,由所属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
第六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要以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服务学校师生、促进学校事业发展为目的,不影响学校的正常办学活动,科学有效利用低效闲置资产,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坚持“谁出租出借,谁负主体责任”,归口管理和分类审批监督相结合。学校国有资产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国有资产部门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所辖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施综合管理与监督,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分类及单位职责对所辖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项目加强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体分工如下: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出租出借资产权属界定、信息核实,按照学校、省教育厅、财政厅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出租资产租金收支进行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上级部门财务检查等。
(三)审计处负责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重点检查,必要时对出租资产经营效益进行审计。
(四)后勤保障处负责保障出租出借资产用水、用电及水、电费的核算与收取。
(五)招标与采购服务中心负责按照相关要求以公开竞价、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中长期承租对象及出租价格。
(六)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所辖归口资产出租出借实施审核、监督,督促项目单位整改违约行为等。
(七)项目单位负责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协议),按合同(协议)内容对所辖出租出借资产进行管理;加强收入管理和核算,做到应收尽收,及时入账,定期向学校报告资产出租出借协议履行情况、收缴费情况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切实履行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管理责任。
第九条 学校各类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归口管理部门如下: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不含经营性用房、教工周转用房等)、仪器设备(不含车辆)、家具资产、软件等各类资产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归口管理。
(二)经营性用房、教工周转用房、车辆等类资产由后勤保障处负责。
(三)大学科技园所辖房屋及构筑物等类资产由大学科技园服务中心归口管理。
(四)校名、校誉、学校标识等类资产由党委(院长)办公室归口管理。
(五)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类资产由科学研究处归口管理。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合同(协议)时间大于30天的中长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按以下审批权限执行。
1.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单项或批量原值200万元及以下的或整体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下的,由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2.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单项或批量原值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及以下的或整体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600平方米及以下的,由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3.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单项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或整体建筑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的,由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合同(协议)时间不足30天的临时性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按以下审批权限执行。
1.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单项或批量原值200万元及以下的或整体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下的,由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报学校国有资产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单项或批量原值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及以下的或整体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600平方米及以下的,由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国有资产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单项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或整体建筑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的,由学校国有资产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 临时性出租出借的其他规定事项:
(一)大禹学术报告厅、瑶湖会议中心、瑶湖艺术中心、大学生活动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用房,在保障师生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临时性出租出借须经保卫处进行安全审核备案。
(二)学校所有教室、科研平台、实验室及其附属房屋临时性出租出借的,应按业务类别分别报教务处、科学研究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备案。
(三)临时性出租出借收费按上级部门文件规定或批复标准执行。尚未明确规定的,由资产出租出借项目单位、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招投标和成本支出涉及部门商议确定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执行,任何部门不得私自设定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组织开展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评估报价等工作,依据出租出借资产的状况、价值等因素,制定出租出借实施方案后执行审批程序。已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继续用于出租出借的,应在出租出借合同(协议)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申请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应提交如下材料报批,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国有资产出租类:
1.拟出租国有资产项目审批表;
2.拟出租国有资产的实施方案,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出租资产情况、原因、拟出租用途、期限,承租条件、招租底价(第三方报价评估报告)、风险评估等内容;
3.拟出租国有资产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必要时可以引用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审计、评估、鉴证或论证结果作为佐证;
4.拟出租的国有资产价值证明;
5.其他有关材料。
(二)国有资产出借类:
1.拟出借国有资产项目审批表;
2.拟出借国有资产的实施方案,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出借资产情况、出借原因、拟出借用途、出借期限、风险评估等内容;
3.拟出借的国有资产价值证明;
4.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不含临时性)一般应采取第三方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底价,再以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最终出租价格及承租对象,不动产出租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其他资产出租期限不超过3年,国有资产出借期限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类资产出租出借原则上不得带离校园,确因需要将仪器设备带离设备存放地使用的,需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南昌工程学院事业服务收入管理办法》(南工发〔2024〕10号)执行,水电费、网络通信费等其他费用原则上应单独计算。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监督应坚持项目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学校监察、审计、财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应各司其职,加强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使用、处置及收益管理方面,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规定。如存在下列行为,学校将责令其改正;如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上报学校批准,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或未按规定通过公开方式进行招租;
(二)弄虚作假、串通作弊,隐瞒租金收入、低价出租国有资产或签订虚假租赁合同;
(三)未严格按照租赁合同收取租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益;
(五)因预防措施不力造成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流失;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九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学校和相关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凡在学校保密工作主管部门登记的涉密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学校保密工作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一律不得出租出借。
第二十一条 对于约定期满应予归还的仪器设备,项目单位须及时收回并按学校资产验收程序办理归还验收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在出租出借期间发生丢失或损坏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并按照学校国有资产有关规定向出租出借对象索赔。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各部门已签订尚未到期的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其涉及内容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在合同存续期内继续有效。在合同存续期内各部门不得自行变相延期。合同期满或因出现其他提前终止合同情形的,如需继续出租出借,应按本办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