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材料、易耗品和低值耐用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及合理使用,提高办学效益,参照《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84〕教供字20号)、《政府会计准则》(财会[2016]12号)和《南昌工程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南工发〔2024〕43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品是指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及后勤等各方面购置使用的达不到固定资产认定标准的物资,包括材料、易耗品及低值耐用品等。
(一)材料:指一次性使用即消耗或逐渐消耗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二)易耗品:指使用期一年以下易消耗或易损坏的物资,如玻璃器皿、元件、器件、灯泡、零配件、劳动保护用品及日常办公用品等。
(三)低值耐用品:指单价在500元(含)至1000元(不含)之间,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仪表、教具、工具、量具、家具等。
单价100元(含)至500元(不含)之间,批量30(含)台件以上的货物按低值耐用品管理;单价500元(含)至1000元(不含)之间,批量50(含)台件以上或批量金额2万元(含)以上的低值耐用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其管理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三条 物品属于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物品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剂、节约使用”的原则。各单位物品的配置和使用,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全校统筹,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材料、易耗品、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二)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对各二级单位物品的建账、使用进行监管;
(三)不定期对各二级单位物品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稽查。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主要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监督;
(二)确定本单位物品管理员,明确岗位责任;
(三)对本单位物品的采购、验收、建账、报销、使用进行管理;
(四)对本单位物品使用进行监督,定期对物品进行账物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七条 物品管理员的主要管理职责:
(一)物品管理员是物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负责物品验收、入库、报账,并建立物品台账;
(三)负责物品领用审核,结余缴回,确保合理使用,避免浪费。
第三章 物品计划与购置
第八条 学校各类物品的购置实行计划与定额管理制度。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定额管理标准,填写《南昌工程学院材料、易耗品、低值耐用品采购计划表》(见附件),于每年10月将下一年度物品购置计划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物品的采购规范性。采购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准,不超标、违规采购,应严格按照学校采购制度执行,学校将不定期组织物品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单位购置物品在办理入库手续前,必须及时认真组织验收。对贵重、稀缺和进口物品,使用部门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保管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中发现数量、质量及规格不符等问题应立即向供货单位提出,及时办理退、换、补或索赔手续,确保所购置物品的质量和采购内容规范真实。
第四章 物品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物品登记保管制度,加强物品的购进账目和日常领用记录台账的管理,各类物品的保管应当做到定位存放,摆放有序,零整分开,账物相符,便于收发和检查。
第十二条 物品出库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领用手续。各单位对贵重稀缺物品的领用应从严审批,建立材料、易耗品、低值耐用品存货进出库明细帐,及时核对库存,做到账物相符,并定期进行盘库。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贵重、危险化学材料管理,必须指定政治思想端正、工作认真可靠并具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要经常对提运、使用和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和物品安全。
第十四条 稀有、贵重物品,应设立专柜集中保管,分类存放,定期检查,专人审批,限量发放,精确计量,全面记录;稀有、贵重材料一律实行专管专用,严格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
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要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对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加强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卫,注意存放安全,具体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设置有品名、数量、单价的物品明细账(卡),按照品种、规格型号等,对库存各类材料、易耗品、低值耐用品根据有关凭证及时进行增减记录,实行定额管理和数量控制。对贵重、稀缺、危险物品以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低值品,各单位必须建立账册,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实物验收合格后,材料、易耗品由使用单位出具领用凭证,参照耗材类履行报账手续;低值耐用品参照货物资产入库,登录资产管理系统录入低值耐用品管理模块,持《低值耐用品入账(出库)单》履行报账手续。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物品的使用效益。对使用不善或闲置不用的物品,学校有权进行校内统一调配。
第十九条 低值耐用品的最低使用年限为1年,为发挥资产最大使用效益,对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后仍可以使用的,应本着节约的原则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库存物品定期抽查制度,每学年应全面清查盘点一次库存物品,以做到账物相符。对于达到使用寿命或损坏后仍具有残值的物品,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统一处置;没有残值的物品使用单位可自行处置,自行处置后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备。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责任制度。对材料、易耗品、低值耐用品的采购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账卡记录健全,定期核对检查,经常保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挪用或变卖学校各类材料、易耗品、低值耐用品,不得使用各类物品进行商业活动。
因单位或个人责任造成学校物品损坏或丢失的,参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昌工程学院实验室材料、易耗品、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南工发[2011]20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