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8 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100 号令)《江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赣财资[2023]25 号)《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赣财资[2023]2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学校所属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国有资产的来源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资产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监察、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监督检查室、科学研究处、计划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保障处、基本建设处、审计处、图书馆、档案馆、大学科技园服务中心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日常议事和统筹协调机构,代表学校对全校的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协调国有资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
(二)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统筹资产配置、使用等工作规划,为学校决策提供政策依据和可行性方案;
(三)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体系建设,督促、协调各单位贯彻落实管理工作职责;
(四)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队伍建设;
(五)负责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结合学校各业务单位职责,按照国有资产表现形式进行资产分类管理,各类资产业务归口管理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此类学校资产管理的负责人。各类资产业务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负责该类资产的管理,制订具体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各类型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合理配置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三)建立资产报告制度,定期向学校报告该类资产管理事项,接受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分类及各单位业务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类别列示如下:
(一)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千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主要分为六大类:土地(含湖塘水面)、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统称仪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含园林绿化)。
土地(不含湖塘水面)、房屋及构筑物、仪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等类型资产的业务归口管理单位是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档案、文物和陈列品等类型资产的业务归口管理单位是档案馆/校史馆;
图书类资产的业务归口管理单位是图书馆;
园林绿化、湖塘水面等类型资产的业务归口管理单位是后勤保障处;
学校相关单位应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另行制定。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在计提折旧范围内: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二)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流动资产(不含存货)归口计划财务处管理,存货归口所属业务单位管理。
(三)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项目。
在建工程类资产由在建工程项目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计划财务处负责统筹经费使用。其它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其它执行。
(四)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学校商誉、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软件、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
学校校名、校誉、学校标识类资产的业务归口管理单位是党委(院长)办公室;
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类资产的业务归口管理单位是科学研究处;
著作权类资产的业务管理牵头部门是科学研究处,著作权的资助资金业务管理单位是相对应著作权的管理责任部门;
软件、土地使用权类资产的业务归口管理单位是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网络域名、媒体、IP地址类资产的业务归口管理单位是网络信息中心。
(五)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对外投资由学校进行授权管理,学校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类资产由各负责单位按年度上报计划财务处按相关规定做账务处理。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为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单位。各使用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资产管理的责任人,对本单位所使用的国有资产负责,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体职责是:
(一)资产使用单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
2.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细则,合理设立资产管理员,明确单位行政负责人为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
3.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科学配置及国有资产的购建、验收工作,有效利用和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4.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登记入库、变动、报损、报废、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维护资产综合管理系统的所辖资产信息;
5.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年度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使用、维护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账实相符;
6.督促岗位变动人员(含岗位调整、离职、退休等)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二)资产管理员职责
1.负责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
2.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转移、报废报损、维护保管等具体事宜;
3.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账卡管理、资产标签管理、日常检查等工作;
4.完成本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5.及时了解和反映本单位国有资产增减变化情况;
6.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三)资产使用人职责
1.负责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
2.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承担资产的具体保管、维护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完整和完好;
3.对本人所使用国有资产的损坏、丢失等,负有直接赔偿责任;
4.因工作岗位变动,负责办理本人所使用资产的移交手续。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捐赠、调剂等方式为本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不能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四)经过专家论证确需购置的资产。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等制定资产年度配置计划,按规定程序完成审核、论证、立项、列入学校预算后方可实施。
学校购置资产,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应按政府采购和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一)各单位购建(含购置、新建、改建、扩建、自建、大型或专项维修改造等)固定资产,经管理部门审核,学校审批立项后,按照批准的计划、规定的程序、确定的标准及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
(二)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须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申购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明确各项经费来源,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后,交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购置必要性审核,可行性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1)仪器对本校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4)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5)校、内外共享使用方案;
(6)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归口管理部门主持并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学校有关人员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必要性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3.可行性论证报告通过必要性审核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核准并开展设备优化论证,通过仪器设备采购有关事项核准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立项采购程序。
4.项目完成后由申购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结果提交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最终验收。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最终验收合格结果对相关资产进行入账登记。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成立公物仓开展国有资产调剂调配工作,各单位长期低效、闲置运转的资产,原则上通过学校公物仓进行内部调剂使用。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 学校通过购置、置换、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各单位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在资产综合管理系统中进行资产登记,建立资产实物明细账。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自建房屋类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基本建设、自建工程形成的设备和设施资产,必须严格固定资产分类,独立办理登记手续。
以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各单位应加强资产保管、使用、维护等全程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各类资产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所辖实物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不合理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现象,要进行清理和调剂,做到定额配置,超额调剂或收费使用。
各单位应每年开展资产清查年报工作,对盘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年报告中如实反映。
第十八条 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需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九条 各单位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发挥自身优势,积极鼓励科研人员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无形资产业务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对外投资收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科研成果转化收入应纳入学校收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带离校园,确因需要,需将仪器设备带离设备存放地使用的,需办理借出手续。具体要求为单价4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经领用人申请、使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并备案。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或者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且整套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或者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经领用人申请、使用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其他需求,按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徽等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盘亏、置换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六条 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涉及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审核、审批或者报备等相关手续,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32号)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单位合并、分立、清算。
(二)资产拍卖、转让、置换、捐赠。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四)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新和维护资产数据信息,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和资产信息常态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对其管理范围内的资产状况,要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报表格式和要求,做好本级资产信息的年报工作,保证全校资产信息的统一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七章 资产清查
第三十三条 资产清查(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学校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认定和结果确认等,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资产清查,校内单位每年开展1次资产自查和资产年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情况、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应明确工作目标,对实物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资产盘盈、盘亏的处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采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事业发展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真实反映和评价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应当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纳入年度单位(部门)综合考核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加强单位内部监督与学校各职能部门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资产的日常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要求履行管理职责,对资产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将资产用于经营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等情况的。
第四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须进行相应的赔偿。赔偿标准如下:
(一)单位价值在 10 万元以下,按政府会计制度《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剩余折旧年限赔偿,超过折旧年限的按购置价格的10%赔偿。保值类贵重资产,按购置价格100%或者评估价赔偿。
(二)单位价值 10 万元及以上的,由资产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并形成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赔偿金额。
(三)因责任事故损坏、丢失资产设备,属于多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相关人员责任大小各自分担赔偿。
(四)因不可抗因素造成国有资产损坏和丢失的,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法规文件不符或未尽事项,按国家或上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