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2024年07月01日 16:13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精细化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教科信[2024]4号)和《南昌工程学院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试行)》(南工党发[2024]36号)《南昌工程学院实验室工作管理办法》(南工发[2024]4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以房间为管理单元。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是根据实验室危险源的特性和导致(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价),并由此制定专业化、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从而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重要举措。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学校实验室开展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统筹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并建立本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及时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或电子造册。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是所辖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单位党政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分级分类及安全管理要求,审核确认所属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针对不同危险等级实验室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按实验室类型分别提交学校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备案。

第七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判定本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报所属二级单位审定后,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分级分类原则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指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判定本实验室安全等级。实验室安全等级可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的实验室,等级划分依据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和风险评价体系标准执行。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是指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可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根据学校教学与科研的特点,结合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实际,全校实验室安全分类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其他类等类别,类别划分依据实验室分类参照标准执行。

第十条 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需在各实验室安全信息牌标明,按实际情况做好动态更新。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用途如研究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实验室应立即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重新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及级别,变更后应立即报告所属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应及时修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同时按实验室类型报学校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备案,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新本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定期对实验室分级分类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新建、改扩建实验室时,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应与项目同步完成。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加强实验室运行监管。各二级单位针对不同等级实验室,按学校实验室分级管理标准落实管理要求,也可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学校各级责任单位应根据实验室分级开展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在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各二级单位不得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常态化检查机制,各二级单位应严格实验室工作日志,做到“实验结束必巡”,具体如下:

安全风险Ⅰ级实验室所属单位安全自查每周不少于1次,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牵头开展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学校安全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

安全风险Ⅱ级实验室所属单位安全自查每月不少于2次,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牵头开展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

安全风险Ⅲ级实验室所属单位安全自查每季度不少于2次,学校安全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安全风险Ⅳ级实验室所属单位安全检查每半年不少于2次,学校安全巡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第十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和实验人员等应根据所在实验室类别和安全等级,接受相应等级的安全培训并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 在实验室开展的科研项目、学生课题,或其他实验活动应进行相应等级的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二级单位应进行审查、备案,学校不定期抽查。Ⅰ级、Ⅱ级实验室所属单位应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配备适用于其安全风险级别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高风险点位应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第十九条 实验室所属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际有效地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昌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南工发[2019]7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南昌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体系标准

2.南昌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体系标准

3.南昌工程学院实验室分类标准

4.南昌工程学院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标准

5.南昌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指标(2024年)

  • 附件【附件1-5.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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