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程学院实验室工作管理办法

2024年05月29日 17:22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实验室资源的整体效益,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创新人才培养水平,提升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工作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应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培养适应现代化经济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做出高水平科研成果作为工作重点,并积极开展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做贡献。

实验室建设要从学校实际出发,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加强考核评估,注重队伍、设施、管理的协调发展,提高实验室投资效益。

实验队伍建设要立足学校整体发展,制定相应激励政策与措施,鼓励优秀教师参与实验室工作,努力建设一支以实验专任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为主体的专兼职高水平实验队伍。

第二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

学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类归口,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按管理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院(部)级实验室。

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实验室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人事处、教务处、科学研究处、计划财务处、招标与采购服务中心、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部)分管实验室工作负责同志组成。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实验室工作监督管理的日常议事和统筹协调机构,代表学校对全校的实验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全校实验室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实验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结合学校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实验室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检查督促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与建设计划。牵头管理实验室设置、调整、撤销等工作,组织教学实验室评估与考核;

(三)负责实验室的立项建设,组织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统计和上报工作,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四)负责牵头统筹实验室仪器设备论证、验收、运行、报废、调拨及共享等相关工作;

(五)负责督促指导各学院(部)教学实验室、公共服务实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完善体制与机制,健全规章制度;

(六)负责统筹实验室队伍建设。做好实验技术人员队伍规划建设、人员培训和业务考核,协助人事部门做好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定岗、职务晋升及岗位晋级工作。

科学研究处是全校科研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校科研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科研相关实验室发展规划;

(三)负责科研实验室的项目建设必要性审核;

(四)负责科研实验室运行管理经费的审批与管理;

(五)负责科研实验室(含目前各类重点实验室、实验平台)及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的考核;

(六)负责督促指导各学院(部)科研实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完善体制与机制,健全规章制度。

教务处负责新建教学实验室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审核,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立项、建设、管理和考核。

第十条 学院(部)是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实验室建设纳入学科专业建设规划之中,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提出实验室建设、调整、撤销的规划和方案;

(三)制定学院(部)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解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负责所属实验室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与管理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与利用率;负责本学院(部)教学设备维修费的管理与使用,确保合理投入与有效使用;

(五)负责学院(部)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培训及业务考核工作;

(六)负责学院(部)实验室安全管理与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十 实验室经费包括教学设备费和教学设备维修费。经费由学校按年度统筹规划,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分配、管理。

(一)教学设备费以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方式进行申请,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负责项目立项并组织实施。

(二)教学设备维修费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统一管理,根据学院(部)实验室规模、教学仪器设备总值及年度课时等依据进行统筹分配。科研实验室设备维修经费在各科研实验室所辖经费中列支。

第十 各学院(部)按规定设立实验中心主任,具体负责所辖相关实验室运行与管理工作,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教学资源和相关教育资源。实验中心主任待遇等同教研室主任。实验中心主任应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原则上应由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中级职称和硕士学位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十 各学院(部)可根据学科、专业、课程等实际情况,将若干个教学实验室整合为教学实验中心,参照设立教学实验中心主任,以利于资源共享。

第三章 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第十四条 实验室分为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和公共服务实验室。

(一)教学实验室是指以实验教学为主,兼顾专业科学研究的实验室;

(二)科研实验室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的以科学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包括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中心)、市厅级实验室(中心)、校级实验室(研究院、研究所、平台、中心)和院(部)级实验室等;

(三)公共服务实验室是指为全校师生提供公共教学和科研服务的实验室。

第十 教学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制定完善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等实验教学资料,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应及时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研究和开发先进的实验技术,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逐步增加综合型、研究型、创新型的实验项目或课程,提升实验教学质量和水平,提升学生实验操作、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实践创新等综合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团结协作的精神。

第十 科研实验室要根据各学科的特点和科研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积极申报和建设省级、国家级实验项目。科研实验室要及时掌握国内外同行的实验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努力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水平,不断以现代化技术成果装备实验室,改善实验条件和工作环境,使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研实验任务、提升新质生产力,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增强社会服务能力。

第十 公共服务实验室作为学校优质设备资源管理、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的主要载体,应广泛征集各学科教学科研需求,配置多学科需要、通用、有共性的大型仪器设备,建设相应实验环境,组织开展仪器设备应用技术交流培训,充分发挥平台对学校教学科研的支撑作用和对社会的服务功能。

第十 全校各级各类实验室要逐步做到全天候向学生开放,为大学生科研训练项目、创新创业项目等科技创新和创业活动创造条件,使学生课余有更多的时间在实验室自己动手做实验,利用创新实验和学科竞赛,切实提高大学生实践动手能力。

十九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 应积极开展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面向社会大众开展科普活动。

二十 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工作,经常检查设备物品的管理状况,保证账物完全相符;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维护、检修、改造、校验等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二十 各学院(部)应建立健全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实现对实验室科学、规范的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的建设

第二十 实验室的设置由学校统一规划。实验室设置必须适应学校各类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需要,应以学科建设和实验教学体系改革为先导、以实验室内涵建设为核心,进行整体规划,合理布局。各学院须依据学科特点,整合分散建设、分散管理的实验室和实验教学资源,建设多学科、多专业共享的院级实验教学中心。鼓励跨学科、跨专业建设综合性、多功能、共享型、高效益的开放实验室。

第二十 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明确、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具有符合实验开展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及环境;

(三)具有完成实验任务所需的足够数量的基本仪器设备及配套设施;

(四)有学术造诣较深、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和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实验室主任和一支学术水平较高、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技术人员队伍;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必要性审核,由学院(部)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提出申请,经专家论证、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提请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审批。依托在学校的各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一)新建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分别由教务处、科学研究处完成项目建设必要性审核排序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开展设备优化论证后,执行立项、建设程序;

(二)公共服务实验室建设及其他实验室升级改造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开展设备优化论证后,征求归口管理职能部门项目建设必要性意见后,执行立项、建设程序;

(三)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实验室用房纳入公用房分配、调整方案;仪器设备费及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维修费等纳入学校财务预算;实验技术人员的结构配备列入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四)实验室的投入要逐步采取拨款与自筹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建设经费采取学校投入、学院(部)配套、校友捐建、企业共建等多渠道筹措。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

(五)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实验设备因故需做变更的,由学院(部)提出变更申请,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变更必要性审核,学校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学校要整合资源、创造条件积极申报筹建国家级、省部级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协同创新中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分析检测中心等现代化科学实验基地;要发展一批实验中心、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仪器设备共享机制,为学校和社会服务,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作用和效益,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五章 实验室日常管理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级各类实验室需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制定实验室岗位职责、实验设备操作规程、实验室出入管理、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安全与卫生、危险(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等规章制度,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利用信息化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安全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状况,实现科学、规范、高效的信息化管理。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仪器设备要充分发挥作用,避免重复购置,提倡实验室之间资源共享、互通有无。对于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必要性审核、设备采购。

十条 实验室要抓好仪器、仪表、工具的计量认证工作。凡涉及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第三十 学校实验室管理工作纳入学院综合考核,并逐步建立实验室综合效益评估制度和实验室标准体系。各二级学院(部)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加强实验室建设,逐步使实验室符合评估标准。

第三十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经常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学校有关制度规定,定期进行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的安全检查,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十 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以各二级学院(部)设备资产总值和开出实验课程课时为主要依据,科学核定实验技术人员编制数和工作量。畅通实验队伍的晋升渠道,以实验室工作成果作为职称晋级主要依据,协助人事处完善实验技术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实验系列职称评定标准,推进实验系列职称单列。鼓励优秀教师充实到实验室队伍中,参与实验室工作,努力建立一支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素养、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专兼职实验技术人员队伍。

第三十 学校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经验交流,总结实验室工作经验,为实验室工作人员提供培训、考察、交流学习的机会。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检查、总结活动,对在实验室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经济赔偿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各学院(部)要制定符合本院实际的“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实验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必须及时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当事人和学院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置及整改措施等,对隐瞒事实真相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昌工程学院实验室工作管理办法》(南工发[2010]121号)文件同时废止。



上一条:南昌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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