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爆化学品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南昌工程学院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凡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燃烧、爆炸、毒害、腐蚀、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具体品种参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在实验室开展实验过程中涉及使用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主管负责”,实行学校、学院(部)、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一)学校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科学研究处分别对各学院(部)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公共服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购置、储存、使用和处置全过程管理进行督促检查,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教育与培训;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数据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监督相关部门履行职责。保卫处负责管制类化学品申购与使用审批,并对其全过程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协同做好全校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管理。
(二)理学院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许可、备案证明、申报、购买、使用、台账和年报等;负责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学校危险废物存放场所,指定专人加强管理;负责实验室危险废物仓库管理,建好相关台账;负责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协助做好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和对学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及人员开展安全教育与培训。
(三)各学院(部)全面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立专(兼)职安全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所辖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细则;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做好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管理。
(四)各实验室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依据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建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台账,做好危险化学品领用和使用记录,严格出入库制度,做到账物一致。
第六条 各相关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教学科研场所或设施时,凡涉及危险化学品应预先按类别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科学研究处、保卫处、基本建设处、后勤保障处等单位提供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及防范措施等资料,经安全条件论证、审批后方可实施。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具备相应法规、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经考核合格获得上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参照《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 352 号令)执行。
第八条 学校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应同时接受上级环保、卫生和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采购和运输管理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应依照“按需采购、减少库存”的原则,经学院(部)批准,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科学研究处审核、保卫处备案后,由理学院指定专人按国家危险化学品采购相关规定,统一办理公安机关核发的相关购买备案和使用许可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采购。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章作业。危险化学品须送货上门,禁止使用邮寄、快递方式运输。到货要逐件检查,防止漏、丢、错等事件发生,严格交接手续,及时入库。剧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根据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77 号)执行。申请进口剧毒(易制毒)化学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购买、接收、转让、处置易制毒、易制爆、剧毒、麻醉药品等国家管控危险化学品,更不可将其用于非法用途。
第四章 存放与使用
第十二条 学院(部)必须建立专用危险化学品存放室,存放室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同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特性,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并设专人管理。学院(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危险化学品存放室开展安全隐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危险化学品存放室在校级及以上检查中两次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完成整改的,将予以取缔,所有危险化学品转交理学院统一存放管理。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对于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储存室存放。
第十四条 对于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对于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存放室内严禁使用明火,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储存室管理人员严禁把库房钥匙、密码转借或告诉他人,严禁由他人代为管理。
第十六条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配备防盗报警装置的专用存放室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管理、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人双锁、双人使用“五双”制度。标签要有鲜明、醒目标志,要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精确计量和记录,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都必须称量实重。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对剧毒化学试剂、药品,各实验室的使用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地计算用量,必须是一日一次的用量,严禁存放在实验室,严禁私自存放。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实验室应将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信息张贴在醒目位置。危险化学品张贴必须有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存储易燃、易爆、腐蚀、助燃、剧毒等压缩气体的钢瓶应按照规范安全存放,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固定。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要建立领导审批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档案,加强危险化学品台账管理,对危险化学品购买、领取、使用、储存、处置进行登记备案,定期盘点,定期对台账进行检查,做到制度管理、安全第一。
第二十条 学院(部)应按照教学计划、科研任务,购买适量危险化学品,尽量做到少量存储。使用时应按量领取,领取量不得超过当日工作的需要量。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的实验项目、使用条件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规定,建立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实验人员必须经过岗位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在实验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熟悉接触物品的性质、防护急救常识及逃生路线,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
第二十二条 在教学实验中应尽量减少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凡学生实验使用,必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和分发给学生。学生实验操作时,要有指导教师亲临现场指导,并对整个实验过程中的安全事项负责。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剧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在实验中尽量不使用剧毒化学品等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尽可能使用替代品,如确实需要,必须当日领取,一次全部消耗或反应完毕,如未用完需及时归还仓库,使用情况要详细记录、以便存查。实验室严禁存放剧毒化学品。
第五章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依法依规处置。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设置危险废物专用贮存点,按照危险废物的特性分类贮存,实验室日常产生的危险废物先暂存在符合贮存要求的容器内,粘贴符合标准的标签,按规定转移至学校危险废物集中存放场所,办理移交手续。危险废物贮存点或场所应设置危险废物警告标志,不得放置其它物品,保持场地清洁干净,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品等,贮存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并设专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科学研究处牵头组织按规定收集、转运和处置危险废物。各单位不得将危险废物任意丢弃、掩埋、水冲和自行处理。危险废物处置按实验室类别分别在学院(部)教学设备维修、学科建设和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应严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学院(部)要经常性地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账账、账物的核对,如发现有丢失、被盗等情况,必须保护现场,立即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学院(部)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保卫处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实验室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学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及时向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科学研究处报告。事故发生后学院(部)应及时书面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真相,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学院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醒目张贴,严格监督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昌工程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南工发[2017]53号)、《南昌工程学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南工发[2019]73号)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