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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学院实验室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2011-06-24 14:42  

南工发[2010]1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工作,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的前提下,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

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机构

第四条  实验室建制分为校级和院(系)级实验室,校级实验室为各级重点实验室及涉及多专业多课程、受益面广的实验室,院(系)级实验室主要包括专业教学实验室和一般研究型实验室。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为全校实验室工作主要管理部门,科研处为省级以上学科重点实验室主要管理部门,管理与协调相关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实验室日常管理与维护由院(系)负责。

第六条  各院(系)院长(主任)要把实验室建设同学科专业建设紧密联系,并作为主要职责,院(系)应有一位副院长(副主任)主管实验室工作。

第七条  根据学科、专业和实际情况,可将若干个实验室整合为学校或院(系)实验中心,以利于资源共享。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八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九条  要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注意培养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训练严格的科学态度和作风。随着教学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要不断改进实验方法,积极开展实验仪器的改进、研究和自制工作,努力开设新的实验教学项目或选做实验项目。

第十条  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要充分发挥实验室的技术和设备潜在能力,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十一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科技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学术、技术优势,增强实验室活力。

第十二条  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检修等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明确、稳定的学科方向和饱满的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

2、具有一定的实验用房及场地面积。

3、具有完成任务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具有与完成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室工作人员。

5、有完整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五条  各院(系)应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制订本院(系)实验室近期(3年内)、长远(3年以上)的建设规划。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的使用由学校统筹规划,按年度计划建设。实验室建设经费的使用主要按照实验室设备购置、教学与科研实验耗材、低值器材、仪器设备维修、实验室改造与配套设施、以及其他专项项目分类开支。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单独设立管理专项经费,用于加强实验室管理,建立健全实验室评估管理与激励机制。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奖励优秀实验室及其管理者、实验室工作评估所产生的相应费用、实验室管理人员培训、实验室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以及实验室建设宣传等。

第十八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品的管理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对于仪器设备使用偏离方向、效率极低、评估未达标的实验室,必须整改或调整,实验室的调整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二十条  实验室管理要实现数字化、网络化,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各单位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级各类实验室必须根据学校和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制定实验室岗位职责、实验设备操作规程、实验室出入管理、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安全与卫生、危险(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等规章制度,并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五章  实验室人员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人员队伍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技术力量,学校鼓励各类教师充实实验室队伍,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实验教师队伍。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原则上学校实验室主任应由具有高级职称的相应专业人员担任,院(系)实验室主任应由具有中级职称的相应专业人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学生人数、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本实验室所有的仪器设备数量和档级状态合理折算确定。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工作特点和需要与本人的工作业绩,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实验室和实验室人员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安全、环保及劳动保护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在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文件《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暂行规定》享受保健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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