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程学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使用、废物处置等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南昌工程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参见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列示。本制度所指易制毒化学品为第二类、第三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主管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学院(所、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一、学校保卫处统一领导全校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检查、督促、指导学校各相关单位做好易制毒化学品采购、使用、处置等各环节安全管理。
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为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制订学校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学校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及人员开展安全教育与培训;审批全校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计划;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置、储存、使用、处置等的监督检查;协调全校易制毒化学品、废物处置年度统计报表及向政府主管部门上报工作。
三、学校指定理学院作为易制毒化学品业务管理部门。应指定至少2人具体负责全校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与业务管理工作;安装并管理公安机关指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系统”,实现对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许可、备案证明、使用台账、年报、库存信息、证件打印等网上办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我校易制毒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存放场所,并加强管理;负责办理全校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申报、购买等手续,建好相关台账。
为鼓励承当学校易制毒化学品业务管理的学院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学校在运行经费和教学工作量上对该学院和具体管理人员给予相应支持。
四、学院(所、中心)全面负责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院长(主任)为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副院长(副主任)为具体责任人,并指定至少2人专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经常开展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宣传教育活动,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细则,并狠抓落实;负责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申报、储存、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管理。
五、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根据实验室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人员岗位职责、事故应急预案等;并至少指定2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报、存放、使用和处置等各环节管理,建立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台账,做到帐、物一致;加强对进入实验室人员管理,确保人员和学校财产安全。
第三章 采购流程
第四条 实验室(使用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所在学院报告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存量、废物处置等情况(台账);以及本年度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申请计划,填写《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申请书》(附件一),经学院审批后,报理学院审批。
第五条 理学院汇总全校“台账”和“清单”,填写本年度《南昌工程学院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计划表》(附件二),于3月5日前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与采购。
第六条 招标采购。学校招标管理办公室于3月20日前,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一家具有合法资质的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公司;签订“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合同”,留供方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备查。
第七条 报公安部门审批。理学院配合中标单位(同供货方)携以下材料到公安部门审批:
1、学校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合法需求证明(年需求量证明)。
2、学校法人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供货方法人代表、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供货方危险化学品、非药品易制毒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5、易制毒危险化学品购销合同原件、复印件;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安装《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网上申请、采购、审批程序。
第八条 供货、备案与财务报销。易制毒危险化学品采购申请经公安部门批准后,理学院经办人与供货方完成供货;并将采购合同复印件交学校保卫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连同报销凭据一起到财务处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四章 储存、使用、废物处置管理
第九条 全校采购的易制毒化学品由理学院统一入库、储存和管理。各实验室使用易制毒化学品,须携带上次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所产生的废物及本次需求计划,经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后,按需领取。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废物处置,按照《南昌工程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向学校、当地公安机关等管理部门报告,启动“南昌工程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应急预案”,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视情节轻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南昌工程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1.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申请书
2.南昌工程学院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