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地址:南昌市高新区天祥大道289号南昌工程学院行政楼 417-421室

电话:82196893(处长室)
82086729(副处长室)
82086728(资产管理科)
82196891(实验室管理科)

邮箱:zsc@nit.edu.cn

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_实验室管理>>正文
南昌工程学院学生实验守则
2011-06-24 14:52  

一、上实验课的学生必须准时到达实验室,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

二、进入实验室必须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安静,爱护公物,注意节约,禁止吸烟和随地吐痰,做到文明实验。

三、实验前应认真预习实验(实习)指导书,熟悉仪器的性能,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未预习者不得进行实验(实习)。

四、实验时要严肃认真,细心操作,做好记录,实验应独立完成,不得依赖教师或其他人代做,养成良好和科学工作作风。

五、实验过程中对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和用电严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实验仪器发生故障,实验品被损坏时,应立即报告指导教师,查清原因,属于责任事故的损坏,按有关规定赔偿。

六、实验结束,整理,清洗好所有实验器材,用品,打扫卫生,并按实验报告交指导教师审阅,经指导教师验收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七、实验不合格或请假缺席者,由指导教师登记,通知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在指定时间内补做实验。

八、实验室的仪器,工具,零件等一律不得擅自拿出实验室。


关闭窗口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祥大道289号(瑶湖校区) 邮编:330099 北京东路59号(彭家桥校区) 邮编:330029 赣ICP备05001233号-2

Copyright © 2006-2021南昌工程学院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