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工发[2010]6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级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校级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建立高效合理的运行机制,提高实验室的工作质量和科学管理水平,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实现资源共享,推进实验教学改革,为高素质应用性人才培养创造良好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中心是承担能够为多院(系)共享、涉及专业面广、受益学生人数多的基础实验教学中心或跨院(系)的学科综合实验室。
第三条 校级中心的建设坚持以学生为本,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协调发展,形成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
第四条 校级中心要建设满足现代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师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室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校级中心。根据校级中心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直接由学校管理或由学校管理、挂靠相关院(系)等多种管理模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为校级中心主管部门,全面指导校级中心的建设、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 校级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校级中心主任由学术水平高,教学科研实践经验丰富,热爱实验教学,管理能力强,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是:加强校级中心的科学管理;落实并组织好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对外服务的各项工作;加强校级中心的安全保卫、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对校级中心各类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等。
第七条 校级中心下设若干个实验室。校级中心可以按照实验室的教学功能,建立与各院(系)教学要求相吻合的且相对独立的实验室。各院(系)对与本院(系)教学要求相吻合的实验室享有充分的使用权。各实验室的资产,由学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八条 学校根据校级中心承担的教学任务核定各实验室专职实验教师编制。实验教师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承担一定的实验教学任务,并对重点设备进行专门管理。校级中心主任应经常性组织实验教师进行仪器使用、维护等业务培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
第九条 校级中心应坚持面向全校开放。学校鼓励校级中心在完成正常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大力开展科学研究、为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实验平台、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等活动。
第十条 校级中心建设与管理中各部门职责
(一)教务处
1、负责校级中心的建设规划;
2、负责实验教学任务的下达;
3、负责实验教学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等;
4、配合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对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教学的评估工作。
(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1、负责对校级中心设置与建设规划的论证和具体建设工作;
2、负责校级中心实验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
3、负责校级中心经费使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等;
4、负责校级中心日常管理的检查、督查工作;
5、配合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对各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实验人员等的评估工作。
(三)院(系)
1、参与校级中心发展规划的调研、制定、论证与建设等各环节工作,参加实验室各项评估工作;
2、负责开发和建设本院(系)所属课程实验项目,制定本院(系)所属课程实验教学大纲和指导书,提供实验教学信息和建立数据库的资料等;
3、负责本院(系)所属课程实验教学工作,拟定课程实验教学安排,检查本院(系)实验教学质量,配合校级中心维护实验教学日常秩序;
4、负责本院(系)实验教师队伍的建设,激励教师将教学、科研工作与实验室紧密结合;
5、负责确定专人,与各相关部门及校级中心共同处理实验教学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校级中心的基本职责
(一)严格执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并负责按院(系)提供的实验室建设意见制定年度实验设备购置计划及经费使用计划。
(二)负责校级中心实验教学任务汇总、课表安排和实验室使用的调配。安排专职实验人员的教学指导工作,检查专职实验人员协助教师承担实验教学工作的准备与指导情况、实验室的开放管理情况和实验室日常运行工作的记载情况等。
(三)负责配合学校、院(系)开展实验教学及实验室工作检查、监督工作,维护实验室正常的教学秩序。负责实验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做好实验室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四)负责校级中心的网站建设,建立相关实验教学信息与数据库,发布实验教学及开放的信息,组织实验教学档案建设和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五)积极创造条件,优化资源,提供服务,为教师的科学研究、学生的技能训练提供技术和设备的支持等。
第三章 设立、调整与撤销
第十二条 校级中心的设立。教务处根据学校专业与学科发展要求,提出校级中心设置与建设规划;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报主管校长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启动校级中心的建设。校级中心设立的一般条件:
(一)工作任务饱满、承担多专业、多课程、跨院(系)实验教学任务。
(二)具有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
(三)实验教学队伍结构合理,水平较高;
(四)实验用房、设施及环境符合要求实验室建设要求;
(五)建立健全了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
第十三条 校级中心的调整与撤销。因学科和专业发展需要,已有校级中心如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校级中心有关人员提出调整或撤销方案,报主管校长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四章 经费筹措与管理
第十四条 校级中心建设与运行经费实行多途径筹措。学校鼓励校级中心积极探索校企共建新模式,坚持走学研产相结合的道路,积极争取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充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实验室建设。
第十五条 学校对校级中心的投入经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添置、更新,确保教学、科研的需要。
第十六条 为保证校级中心的正常运转,学校按年度安排实验室运转经费和仪器设备维修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公用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和实验室的正常运转。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调控使用。
第十七条 校级中心使用收费或开展对外有偿服务,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评估与考核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级中心考核评估机制。考核评估内容包括开放程度(在实验室完成的开放项目数,接受外来人员数等)、实验课程教材编写、实验教学改革、实验室管理、发表论文、获奖成果、出版专著、申报专利、培养人才及服务情况等。
第十九条 考核评估在每年的十二月进行。具体评估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