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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2011-06-24 14:30  

南工发[2010]1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为加强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南昌工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我校教学仪器设备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归口负责全校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各院(系)及所属各实验中心(室)要建立教学仪器设备管理责任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  凡利用专项资金、教育经费、基建经费、科研经费、自筹、融资(贷款)资金等为教学和科研购置的仪器设备或接受捐赠、自制的仪器设备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制订并完善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其实施,检查落实执行情况。负责使用效益的考核、评比工作。

(二)代表学校归口管理教学、科研方面的教学仪器设备,参与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

(三)组织在用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租借、调剂、报损、报失、报废审核工作,办理各类教学仪器设备的调剂、报损、报废手续。

第五条  各院(系)、实验中心(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一)贯彻学校有关教学仪器设备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定期检查本单位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等账物管理工作,严格借用手续,保证账、卡、物相符。

(二)负责本单位教学仪器设备的验收、领用、调拨、变更、借用、报废、报损、报失等事宜的审核及上报工作。

(三)负责教学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的管理,做好教学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及成果的统计工作。

第三章  教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范围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本办法所指的教学仪器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工具量具和器皿等八大类物资。

第七条  凡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教学仪器设备,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其中:单价在10万元以上,以及国家科技部统管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为大型仪器设备,大型仪器设备按《南昌工程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条  单价在200~800元之间、且耐用期1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称为低值耐用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下或耐用期在1年以下的为低值易耗品,均按《南昌工程学院实验室材料、易耗品、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

第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和财力,确定年度教学仪器购置计划。

第十条  各院(系)应依据学校年度教学仪器购置计划,在进一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在规定时间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并提供有关论证材料;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单价在5万元(含5万元)或批量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物资实行招标采购,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标工作。单价5万元以下或批量5万元以下的物资,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认价采购。

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应根据《南昌工程学院设备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签订采购合同,并认真履行。

第十三条  教学仪器设备到货后,相关院(系)应按《南昌工程学院设备采购验收管理办法》进行设备的验收。

第十四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要及时到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教学仪器设备的入账手续,并办理财务付款;使用单位同时要作好教学仪器设备技术资料(如设备技术资料、招标文件、购物合同等)的存档工作。

第五章  教学仪器设备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指仪器设备从申请计划、审批、购置、验收、入账建卡、使用、维护、维修直至报废等各个环节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要严格教学仪器设备管理责任制度,对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保管、维护、维修都要有专人负责,配备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及技术技能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担任管理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保持管理队伍的稳定。

第十七条  建立教学仪器设备档案资料,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和数据资料。

第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应建立教学仪器设备分户明细账。每年有计划地进行账、物的清点,定期与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核对账目,做到账、物、卡相符。

第十九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使用单位进行教学仪器设备的抽查工作,并定期与计财处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第六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

第二十条  教学仪器设备是完成学校教学与科研任务的重要工具,必须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为私有或专用。根据需要和使用情况,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有权进行统一调度协调使用,做到合理流动。

第二十一条  使用教学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凡不熟悉性能,未掌握操作方法,不遵守操作规程者,禁止上机操作。

第二十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责任制,从保管、使用、维修等各个环节都要责任到人,管理到位。并应进行定期保养、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处于完好工作状态。

第二十三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学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在不影响教学、科研、生产的前提下,应积极向社会开放,提供有偿服务,并将创收的一部分用于教学仪器设备的维护。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利用教学仪器设备进行有偿使用的,事先必须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并经主管校长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利用学校仪器设备创收。

第二十五条  所有产权属于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创收所得经费须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由计财处单独列帐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学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整,不准随意拆改,确需拆改的由使用单位用书面申请报告,送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如未经批准擅自拆改造成损失的,追究经办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教学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变动(调离、出国、退休、辞职等)必须进行教学仪器设备账、物、卡的移交,经使用单位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员及单位领导认可签字,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核实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修理

第二十八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各院(系)、实验中心(室)负责具体组织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维修按《南昌工程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按《南昌工程学院教学设备维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借用和调拨

第三十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校内借用,由借用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借出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向借出单位管理员办理借用手续。所借用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按期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三十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外借。因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必须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后,并办理借用手续,由使用单位负责登记借用,并限期归还,验收时若有损坏或丢失,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论价赔偿。

第三十三条  学校内部调整时,需到设备与实验室处办理调拨手续。闲置、多余、积压的仪器设备,需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协调处理。

第九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和报失

第三十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使用期满,并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造成毁损的,或因不符合国家标准需强制淘汰的,按报损处理;教学仪器设备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可申请报损或报废;教学仪器设备被盗或丢失的按报失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用教学仪器设备在充分利用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一)产品结构严重老化,精度达不到要求,无改造、改装利用价值的;

(二)产品技术落后,能耗太高,使用效率低,已属淘汰范围的;

(三)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在实际使用时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的;

(四)由于意外事故或其它原因导致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五)经鉴定核算,修复费用过高(达到原值一半以上)或没有修复价值的。

第三十六条  教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和报失程序按《南昌工程学院废旧设备处置办法》执行。

第十章  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按《南昌工程学院教学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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