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工发[2008]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提高管理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教育事业费拨款、基本建设投资、专项拨款及其收益以及学校各类事业收入资金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由学校各部门使用的各种形态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第三条 建立明晰的国有资产产权关系,旨在明确我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及财产权,理顺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集中管理、分工监督、部门使用或经营的相互关系。
第四条 根据分工,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动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在院长的领导下对校内国有资产(动产)实施监督管理,学校后勤管理处是学校不动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在院长的领导下对校内不动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校资产归国家所有,按“校、院(系、处、室)”两级进行管理,明确责任。学校各院(系、处、室)均应配备专(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在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的指导下,对所属部门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学校资产要做到采购计划严谨、预算科学、论证充分、程序到位、纪律严明;
2、学校资产要做到安全、完整、合理有效、节约使用,防止闲置、浪费及流失;
3、学校资产要做到所有权与经营、使用权分离;
4、经营性资产按市场规律运行,要做到保值、增值;
5、校办企业独立支配其经营性资产,并以经营性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保证“校、院(系、处、室)”两级资产监督管理到位。
2、履行学校“一级”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对学校各部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3、根据学校的年度财务计划,负责组织实验室建设项目及大型教学仪器设备采购的前期论证工作,参与学校其它重大投资项目论证工作。
4、负责学校设备采购的监管工作和组织设备采购等项目的竣工验收、登记、建账工作。
5、负责学校设备、家具类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出售、核销、报损、报废等的审批和报批工作。
6、参与学校各类物资采购的招投标工作。
7、负责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年检、清产核资工作和资产产权登记、界定、资产价值评估、统计、报表等工作,会同审计、财务部门对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的、使用、经营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8、对转为经营性的资产实施投资者权益的监督管理。
9、承办上级和学校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 院(系、处、室)资产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要求,履行学校“二级”资产管理的职能,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所属院(系、处、室)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并接受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的业务指导。
2、负责本部门年度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并及时上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3、负责对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的保管、建账及管理工作,并及时检查、核对,做到账账、账物相符。
4、负责资产领用及维修维护工作,定期检查,保证资产安全、正常、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5、负责在规定范围内的资产验收、出入库等有关手续的申办工作。
6、负责仪器仪表、设备、软件和工程项目等固定资产技术档案建立及管理工作。其中对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仪表、设备、软件和工程项目等固定资产技术档案要及时整理,完整送交学校档案室管理。
7、负责资产异动情况和对需要作调拨、转让、核销、报损、报废的资产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请申报工作。
8、定期做好报送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的各类报表工作,并核对检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
9、签订《南昌工程学院资产保管使用责任状》,并对其负责。
第三章 产权界定、登记与报告制度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任务,是解决学校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财产关系不明确和有争议的问题,明确学校对校办各类企业投资的产权及权益,划清学校对校办企业的原始投入和增值,规范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把应属于国家所有的净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
第十条 下列资产界定为学校国有资产: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等向校内及部门投资形成的资产。
2、运用国有资产及其在经营中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学校批准留给校办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收益形成的资产。
3、校内各部门用借款等筹资方式形成的资产。
4、由学校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兴办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兴办的单位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
5、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
6、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投资或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利润形成的资产。
7、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单位所取得的资产产权。
8、交由校办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使用,凡未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资产。
9、校内各部门事业服务收入购买的资产。
10、学校由国家认定,依法取得和拥有的水资源、土地等资产,并应履行法律手续取得法律凭证。
11、学校已经用国有资产兴办注册的企业,其原始投资及收益形成的资产。
12、凡没有证明属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资产。
第十一条 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确定其产权的财产,可先列作“待界定财产”由现管理部门管理使用,在未依法明确所有权归属之前,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和转移。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办法,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学校各院(系、处、室)对各自保管使用的国有资产要严格按照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规定建帐、并定期与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帐。
第十四条 建立学校国有资产信息反馈机制,重大事项专题报告制度。学校各部门对所使用的国有资产发生调拨、转让、失窃、人为破坏、火灾等造成的损失情况时,须在一周内向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作出书面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章 财产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校办各类企业依法独立支配学校授予其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对投入企业的经营性资产额享有财产权并承担的财产责任,企业以其全部经营性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校办各类企业应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对企业全部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享有依法依规在规定用途及范围内使用、支配、监督、管理、检查各部门资产的权利,享有对各部门积压、闲置资产处置或调剂权,并承担合理有效、节约使用,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流失的责任。
第五章 考评与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对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达标考核,考核结果纳入部门年终考核、部门主要负责人年终考核内容和部门今后设备购置计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加强管理,明确责任,进一步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制。对学校各部门在管理使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及经济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2、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以及不如实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擅自变更、转让、处理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上)缴资产收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解释。
附:
南昌工程学院资产保管使用责任状
为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明确资产保管使用责任,根据《南昌工程学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特签订资产保管使用责任状。
部门保管使用学校固定资产总数量 台件,总金额 元,低值品总数量
台件,总金额 元。
为明确责任,签订该责任状,其责任如下:
一、按需设岗,建立和落实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责任内容明确。
二、资产保管使用账设置清楚,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三、资产维护保养检修及时,保证资产运转性能良好。
四、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手续齐全,保证资产处置有序。
五、定期盘点核查,保证资产安全、完整。
六、各类资产技术档案建立规范、完整。
七、其他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甲 方:(学校签章) 乙 方:(部门签章)
责任人: 责任人:
经手人: 经手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资产明细表
项别 |
资产编号 |
资产分类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计 |
领用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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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项别按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填制。
保管使用部门负责人: 经手人: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