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工发[2011]52号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充分利用废旧仪器设备的剩余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江西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和《南昌工程学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仪器设备处置管理部门。学校所有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经费来自何种渠道,均属于国有资产,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管理和处置,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条 废旧仪器设备界定
一、多余:是指多购置而积压的仪器设备;
二、闲置:是指学校各单位长期不用的仪器设备;
三、报损:是指仪器设备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坏、遗失等;
四、报废:是指仪器设备由于各种原因丧失原有功能,无法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其范围如下:
1、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
2、经技术鉴定,确属质量问题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接近或超过新购价格;
3、因国家标准改变而不符合现在使用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
4、国家规定应淘汰的技术性能落后、高能耗、低效率的仪器设备;
5、不能迁移的设备或者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设备。
第三条 报批程序
一、凡属报废的仪器设备须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填写《南昌工程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附件),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二、资产处置的技术鉴定。需申请处置的固定资产,在上报审批之前,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技术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技术鉴定意见。
三、审批权限、程序、标准
1、固定资产单位原值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资产的处置:由使用管理部门申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汇总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批。
2、固定资产单位原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资产的处置:由使用管理部门申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汇总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再经江西省教育厅审核,报江西省财政厅审批。
第四条 废旧仪器设备的处置
一、经学校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应全部上交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处理。
二、使用单位上交的报废仪器设备须保持其完整性,不得自行拆除报废仪器设备部件。
三、经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批复文件同意报废的仪器设备应在纪检监督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外竞价拍卖,以获取最高的设备残值。
四、对报废仪器设备可转作它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并办理调拨手续。
五、对报废仪器设备用于无偿调拨或捐赠的,按照《南昌工程学院捐赠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在办理完报废手续后,由相关部门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接收单位或个人签收后,办理销账手续。
六、已办理处置手续的废旧仪器设备,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及时办理销账手续,并通知学校计划财务处调整账目。
第五条 废旧仪器设备的处置收入。废旧仪器设备回收处理的残值应按《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上交学校计划财务处,并按有关财务规定分配使用。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 南昌工程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
申请部门: 共 页 第 页
资产编号 |
资产名称 |
型号规格 |
单价
(元) |
数量 |
金额
(元) |
生产厂家 |
购置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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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报废
原因 |
申报人:
年 月 日 |
院(系)领导
意见 |
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
技术鉴定
意见 |
鉴定人: 鉴定负责人:
年 月 日 |
设备与实验室管处 审 批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主管
校领导
审批
意见 |
主管校领导:
年 月 日 |
注:报废原因属下列情况:
1、使用年限过长,元器件陈旧,丧失功能,同时腐蚀严重,绝缘老化。
2、技术落后,质量低劣,耗能高,应用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属淘汰之列。
3、损坏严重,无配件,或维修费用过高,无维修价值。
另外批准报废的设备统一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回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